1. 根據《礦務條例》(第285章),採礦牌照及探礦牌照由礦務處處長批核。礦務處處長一職目前由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兼任。採礦牌照及探礦牌照的有效期為六個月,可再續期,以五年為限。採礦租契由地政總署署長批出,最長為期21年。牌照持有人或承租人須向政府繳付礦產稅,款額為所得礦物總值的5%。
  2. 提出正式申請前,可先向九龍海庭道11號西九龍政府合署南座六樓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礦務部查詢,以確定有否其他人士已就同一採礦或探礦範圍申請牌照。
  3. 請填妥申請表,連同顯示有關擬採礦或探礦位置的圖則一式兩份提交。圖則必須正確顯示所要申請的位置邊界。
  4. 提交的圖則及其他資料通常會送交其他政府部門首長,請其提出意見。這些部門首長包括:

    •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
    • 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
    • 水務署署長
    • 屋宇署署長
    • 地政總署署長
    • 路政署署長
    • 環境保護署署長
  5. 申請一經批准,會向申請人發出租金、費用和牌照費的繳款通知書。
  6. 如有關各方並無提出反對,整個程序應可由申請日期起計六個月內完成。

土木工程拓展署
礦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