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系統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土木工程拓展署設有一個認證系統,用以管制用於政府工務工程的永久性預應力地錨。根據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工務)技術通告第十六/二零零四號〝永久性預應力地錨在政府工務工程的使用〞的規定,所有永久性預應力地錨必需得到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根據永久性預應力地錨認證系統預先認可,才可於政府工務工程使用。

地錨認證系統確保這些永久性預應力地錨在供應上達到一致及良好的標準,有助對其作出規範,亦節省了工程師、承建商、製造商,供應商以及政府在重複審核工程計劃書的時間。經審批而被應為可以用於香港的預應力地錨系統及地錨種類,將獲發一份由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簽署的地錨證書。該地錨證書列明已獲認證的地錨在香港使用的條件及限制。該地錨證書亦列出由地錨供應商授權及根據地錨證書的條款,在香港安裝已獲認證地錨的地錨承建商(即指定地錨承建商)的名稱。

不過,根據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工務)技術通告第二十九/二零零二號的要求,已安裝了獲認證地錨的填土結構或斜坡,仍然需要妥善地設計及通過土力工程處的審核 。

認證申請

地錨證書的申請人需要提交充分的資料,資料需符合岩土規格第一冊「永久性預應力地錨模範規格」附錄乙列出的要求。申請人需要證明該地錨系統的配件及銹蝕防護裝置,符合岩土規格第一冊的要求。申請人亦需證明他們附合下列的最低技術及管理能力要求。此外,申請人亦需提供指定地錨承建商所僱用人員的資歷及工作經驗資料,證明他們具備足夠經驗安裝該地錨系統。地錨證書的申請書需提交土力工程處處長作詳細審批。

認證的最低技術及管理能力要求

  1. 工作經驗
    具文件證明已獲地錨系統的委託人授權為該系統的香港代理,並已在最少一項大型工程上安裝該類地錨。
  2. 高層管理人員
    最少要有一名具五年與地錨有關工作經驗及具能確保安裝優質已獲認證地錨系統所需的管理技能的人員。高層管理人員須包括公司的總裁、主席、董事、理事、執行董事和總經理。
  3. 技術人員
    最少要有一名具五年與地錨有關工作經驗的工程師,一名具二年相關經驗的地盤工程師及一名具三年相關地盤工作經驗的監督。
  4. 裝置與設備
    須具備裝置與設備根據地錨證書的要求安裝已獲認證地錨。
  5. 辦公室/工場設施
    申請人須在香港設立或擁有辦公的地方。儲存設施須可容納持續存放最少十支地錨頭的更換配件和最少十支額外的地錨。

永久性預應力地錨的設計及建築指引

岩土規格第一冊「永久性預應力地錨模範規格」就永久性預應力地錨的設計及建築監督提供良好的應用指引。這本規格包括了一套模範規格,內裏訂明一般對預應力地錨在物料品質、手工標準、測試方法及驗收準則方面的要求。它可以用作撰寫特別規格時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