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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危險品常見問題

爆炸品(即根據《2012年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香港法例第295E章)訂明的附表1危險品)包括任何為藉爆炸而產生實際效果而製造的任何物質或物品。

使用爆炸品常見問題

工程承辦商在使用爆炸品作岩石開採前,必須取得有效的「管有牌照」及有效的「燃爆(爆破)許可證」。有關的牌照及許可證會在承辦商符合所有領牌前規定後的二個工作天內簽發。

如欲取得更多資料,請參閱本署小冊子:《申請爆破准許指引 》。

法例只容許持有根據《礦場(安全)規例》(香港法例第285B章)第22條簽發的有效礦場燃爆證書的人士或根據《危險品(管制)規例》(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45條簽發的有效使用(個人)照,才可以裝置或引爆任何炸藥、把炸藥填入炮孔或進行任何爆破工作。

如欲取得更多資料,請參閱本署小冊子:《礦場燃爆證書和使⽤(個人)照以在持牌爆破地盤使用S1危險品 

貯存爆炸品常見問題

如要貯存開墾岩石的爆破炸藥,申請人應尋找一處合適地點,作爆炸品甲類貯存所(工地爆炸品倉),以配合爆破工作。貯存所須與其他建築物及設施有足夠的安全距離。申請人在覓得合適地點後,須把申請信,連同證明文件及資料,提交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處礦務部審核。當局在考慮過香港警務處及消防處(如有必要)的意見後,便會就工地爆炸品倉的建造及安全方面,訂明申請人必須履行的領牌前規定。申請人如妥善履行領牌前規定,包括所有其它有關政府部門或監管機關(如環境保護署)的規定,並建造爆炸品貯存所,當局會在其後的二個工作天內,就該爆炸品貯存所簽發貯存所牌照。

如欲取得更多資料,請參閱本署小冊子:《貯存附表1危險品(爆破用爆炸品)甲類牌照申請指引 

凡在本港乙類貯存所貯存的爆炸品,必須先獲得礦務處處長批准,符合可在香港使用的爆炸品類別。當使用同一個乙類貯存所貯存多個類別的爆炸品時,申請人必須提供證明,以示該等不同類別的爆炸品可以安全地一同貯存。此外,礦務部、香港警務處及消防處或會就乙類貯存所的地點及建造詳情,各自訂立其他安全、保安及消防規定。

如欲取得更多資料,請參閱本署小冊子:《乙類貯存所的發牌及運作指引 

運送爆炸品常見問題

只限持有有效的「管有牌照」及「燃爆(爆破)許可證」的承辦商,才可根據《危險品條例》申請「運送許可證」在陸上運送爆破用爆炸品。倘若承辦商欲經礦務部將爆破用爆炸品運送至爆破工地或直接由許可的臨時爆炸品貯存庫運送至爆破工地,承辦商亦需向礦務部申請「運送許可證」 。申請須以規定表格提交礦務部處理。

如欲取得更多資料,請參閱本署小冊子:《礦務部實務守則第1號—運送爆炸品及有關安全與保安程序 》。

不可以。「運送許可證」的申請人,必須是爆炸品的擁有人或其代表,他們必須了解所運送的危險品種類的潛在危害,以及發生意外或緊急事故時的應變程序。

如欲取得更多資料,請參閱本署小冊子:《申請及處理"運送許可證"指引 》。

不可以。每張"運送許可證"只准許循指明路線把爆炸品由一個地點搬運至另一個地點。如果把爆炸品由一個地點搬運至多個地點,即使只使用同一部車輛運送,而目的地又位於同一條路線上或在相鄰的位置,亦須就每一個運送地點申請一張獨立「運送許可證」。
不可以。在香港,法例禁止任何載有爆炸品(第1類危險品)的車輛使用行車隧道,包括海底隧道。現行有專用的爆炸品汽車渡輪服務可運送爆炸品到香港島。

爆竹煙花和煙火物品常見問題

不包括。煙花匯演乃受《危險品(管制)規例》(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72條規管。陸上燃放煙花是由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管制的,而在海上燃放煙花則受海事處處長的管制。

不須要。《娛樂特別效果條例》(香港法例第560章)規管燃放煙火特別效果物料以拍攝電影、演出舞台劇或進行煙火表演。《娛樂特別效果條例》屬「創意香港」轄下的電影服務統籌科特別效果牌照組執行管制工作的範圍。

如欲知悉更多資料,請瀏覽創意香港轄下電影服務統籌科的特別效果牌照組網頁URL https://www.createhk.gov.hk/tc/index.html

輸入商用爆炸品常見問題

輸入新的商用爆炸品到香港前,必須先得到批准。申請人必須填妥「在香港獲准爆炸品審批申請表 」表格,並連同必需的證明文件,提交土木工程拓展署礦務部審批。

如欲取得更多資料,請參閱本署小冊子:

  1. 在香港獲准爆炸品的審批指引 》。

查詢

如欲知悉一些個別專題,例如礦場燃爆證書,以及爆炸品的使用、製造、貯存及運輸等的額外資料,可向本署礦務部總土力工程師/礦務(地址:香港九龍海庭道11 號西九龍政府合署南座六樓)索取或瀏覽⼟⽊⼯程拓展署網址: http://www.cedd.gov.hk爆炸品牌照及許可證管理系統網址:https://celims.cedd.gov.hk

如欲進一步查詢,可電:3842 7210,傳真:2714 0193或電郵:mines@ced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