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系统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土木工程拓展署设有一个认证系统,用以管制用于政府工务工程的永久性预应力地锚。根据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工务)技术通告第十六/二零零四号〝永久性预应力地锚在政府工务工程的使用〞的规定,所有永久性预应力地锚必需得到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长根据永久性预应力地锚认证系统预先认可,才可于政府工务工程使用。

地锚认证系统确保这些永久性预应力地锚在供应上达到一致及良好的标准,有助对其作出规范,亦节省了工程师、承建商、制造商,供应商以及政府在重复审核工程计划书的时间。经审批而被应为可以用于香港的预应力地锚系统及地锚种类,将获发一份由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长签署的地锚证书。该地锚证书列明已获认证的地锚在香港使用的条件及限制。该地锚证书亦列出由地锚供应商授权及根据地锚证书的条款,在香港安装已获认证地锚的地锚承建商(即指定地锚承建商)的名称。

不过,根据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工务)技术通告第二十九/二零零二号的要求,已安装了获认证地锚的填土结构或斜坡,仍然需要妥善地设计及通过土力工程处的审核 。

认证申请

地锚证书的申请人需要提交充分的资料,资料需符合岩土规格第一册「永久性预应力地锚模范规格」附录乙列出的要求。申请人需要证明该地锚系统的配件及锈蚀防护装置,符合岩土规格第一册的要求。申请人亦需证明他们附合下列的最低技术及管理能力要求。此外,申请人亦需提供指定地锚承建商所雇用人员的资历及工作经验资料,证明他们具备足够经验安装该地锚系统。地锚证书的申请书需提交土力工程处处长作详细审批。

认证的最低技术及管理能力要求

  1. 工作经验
    具文件证明已获地锚系统的委讬人授权为该系统的香港代理,并已在最少一项大型工程上安装该类地锚。
  2. 高层管理人员
    最少要有一名具五年与地锚有关工作经验及具能确保安装优质已获认证地锚系统所需的管理技能的人员。高层管理人员须包括公司的总裁、主席、董事、理事、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3. 技术人员
    最少要有一名具五年与地锚有关工作经验的工程师,一名具二年相关经验的地盘工程师及一名具三年相关地盘工作经验的监督。
  4. 装置与设备
    须具备装置与设备根据地锚证书的要求安装已获认证地锚。
  5. 办公室/工场设施
    申请人须在香港设立或拥有办公的地方。储存设施须可容纳持续存放最少十支地锚头的更换配件和最少十支额外的地锚。

永久性预应力地锚的设计及建筑指引

岩土规格第一册「永久性预应力地锚模范规格」就永久性预应力地锚的设计及建筑监督提供良好的应用指引。这本规格包括了一套模范规格,内里订明一般对预应力地锚在物料品质、手工标准、测试方法及验收准则方面的要求。它可以用作撰写特别规格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