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矿务条例》(第285章),采矿牌照及探矿牌照由矿务处处长批核。矿务处处长一职目前由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长兼任。采矿牌照及探矿牌照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可再续期,以五年为限。采矿租契由地政总署署长批出,最长为期21年。牌照持有人或承租人须向政府缴付矿产税,款额为所得矿物总值的5%。
  2. 提出正式申请前,可先向九龙海庭道11号西九龙政府合署南座六楼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处矿务部查询,以确定有否其他人士已就同一采矿或探矿范围申请牌照。
  3. 请填妥申请表,连同显示有关拟采矿或探矿位置的图则一式两份提交。图则必须正确显示所要申请的位置边界。
  4. 提交的图则及其他资料通常会送交其他政府部门首长,请其提出意见。这些部门首长包括:

    • 民政事务总署署长
    • 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
    • 水务署署长
    • 屋宇署署长
    • 地政总署署长
    • 路政署署长
    • 环境保护署署长
  5. 申请一经批准,会向申请人发出租金、费用和牌照费的缴款通知书。
  6. 如有关各方并无提出反对,整个程序应可由申请日期起计六个月内完成。

土木工程拓展署
矿务部
二零二零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