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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危险品常见问题

爆炸品(即根据《2012年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香港法例第295E章)订明的附表1危险品)包括任何为藉爆炸而产生实际效果而制造的任何物质或物品。

使用爆炸品常见问题

工程承办商在使用爆炸品作岩石开采前,必须取得有效的「管有牌照」及有效的「燃爆(爆破)许可证」。有关的牌照及许可证会在承办商符合所有领牌前规定后的二个工作天内签发。

如欲取得更多资料,请参阅本署小册子:《申请爆破准许指引 》。

法例只容许持有根据《矿场(安全)规例》(香港法例第285B章)第22条签发的有效矿场燃爆证书的人士或根据《危险品(管制)规例》(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45条签发的有效使用(个人)照,才可以装置或引爆任何炸药、把炸药填入炮孔或进行任何爆破工作。

如欲取得更多资料,请参阅本署小册子:《矿场燃爆证书和使⽤(个人)照以在持牌爆破地盘使用S1危险品 

贮存爆炸品常见问题

如要贮存开垦岩石的爆破炸药,申请人应寻找一处合适地点,作爆炸品甲类贮存所(工地爆炸品仓),以配合爆破工作。贮存所须与其他建筑物及设施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申请人在觅得合适地点后,须把申请信,连同证明文件及资料,提交土木工程拓展署土力工程处矿务部审核。当局在考虑过香港警务处及消防处(如有必要)的意见后,便会就工地爆炸品仓的建造及安全方面,订明申请人必须履行的领牌前规定。申请人如妥善履行领牌前规定,包括所有其它有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关(如环境保护署)的规定,并建造爆炸品贮存所,当局会在其后的二个工作天内,就该爆炸品贮存所签发贮存所牌照。

如欲取得更多资料,请参阅本署小册子:《贮存附表1危险品(爆破用爆炸品)甲类牌照申请指引 

凡在本港乙类贮存所贮存的爆炸品,必须先获得矿务处处长批准,符合可在香港使用的爆炸品类别。当使用同一个乙类贮存所贮存多个类别的爆炸品时,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明,以示该等不同类别的爆炸品可以安全地一同贮存。此外,矿务部、香港警务处及消防处或会就乙类贮存所的地点及建造详情,各自订立其他安全、保安及消防规定。

如欲取得更多资料,请参阅本署小册子:《乙类贮存所的发牌及运作指引 

运送爆炸品常见问题

只限持有有效的「管有牌照」及「燃爆(爆破)许可证」的承办商,才可根据《危险品条例》申请「运送许可证」在陆上运送爆破用爆炸品。倘若承办商欲经矿务部将爆破用爆炸品运送至爆破工地或直接由许可的临时爆炸品贮存库运送至爆破工地,承办商亦需向矿务部申请「运送许可证」 。申请须以规定表格提交矿务部处理。

如欲取得更多资料,请参阅本署小册子:《矿务部实务守则第1号—运送爆炸品及有关安全与保安程序 》。

不可以。「运送许可证」的申请人,必须是爆炸品的拥有人或其代表,他们必须了解所运送的危险品种类的潜在危害,以及发生意外或紧急事故时的应变程序。

如欲取得更多资料,请参阅本署小册子:《申请及处理"运送许可证"指引 》。

不可以。每张"运送许可证"只准许循指明路线把爆炸品由一个地点搬运至另一个地点。如果把爆炸品由一个地点搬运至多个地点,即使只使用同一部车辆运送,而目的地又位于同一条路线上或在相邻的位置,亦须就每一个运送地点申请一张独立「运送许可证」。
不可以。在香港,法例禁止任何载有爆炸品(第1类危险品)的车辆使用行车隧道,包括海底隧道。现行有专用的爆炸品汽车渡轮服务可运送爆炸品到香港岛。

爆竹烟花和烟火物品常见问题

不包括。烟花汇演乃受《危险品(管制)规例》(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72条规管。陆上燃放烟花是由文化体育及旅游局局长管制的,而在海上燃放烟花则受海事处处长的管制。

不须要。《娱乐特别效果条例》(香港法例第560章)规管燃放烟火特别效果物料以拍摄电影、演出舞台剧或进行烟火表演。《娱乐特别效果条例》属「创意香港」辖下的电影服务统筹科特别效果牌照组执行管制工作的范围。

如欲知悉更多资料,请浏览创意香港辖下电影服务统筹科的特别效果牌照组网页URL https://www.createhk.gov.hk/sc/index.html

输入商用爆炸品常见问题

输入新的商用爆炸品到香港前,必须先得到批准。申请人必须填妥「在香港获准爆炸品审批申请表 」表格,并连同必需的证明文件,提交土木工程拓展署矿务部审批。

如欲取得更多资料,请参阅本署小册子:

  1. 在香港获准爆炸品的审批指引 》。

查询

如欲知悉一些个别专题,例如矿场燃爆证书,以及爆炸品的使用、制造、贮存及运输等的额外资料,可向本署矿务部总土力工程师/矿务(地址:香港九龙海庭道11 号西九龙政府合署南座六楼)索取或浏览⼟⽊⼯程拓展署网址: http://www.cedd.gov.hk爆炸品牌照及许可证管理系统网址:https://celims.cedd.gov.hk

如欲进一步查询,可电:3842 7210,传真:2714 0193或电邮:mines@ced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