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入的爆炸品可分为两类: (A)输入供香港使用;及(B)输入供转口之用。以下是每类所须要的程序。

A. 输入爆炸品供香港使用

  1. 任何人士如计划将爆炸品输入香港作本地用途,必须确定有关爆炸品已获准于香港使用。
  2. 对于未获准于香港使用的爆炸品,必须利用'申请在香港使用的爆炸品'专用表格申请。申请表一般须由有关爆炸品的供应商填写并递交予矿务部审批。
  3. 在安排输入爆炸品前,须先觅得适当的贮存所。有关人士可视乎爆炸品的类别,申请使用政府爆炸品仓的贮存空间或申领乙类贮存所牌照。乙类贮存所只可贮存不超过20,000发的安全弹药筒及小型枪械弹药筒以及不超过200公斤的爆竹烟花制品。
  4. 申请使用政府爆炸品仓的贮存空间,须于八周前以书面向矿务部的总工程师提出。矿务部将会通知申请人是否获分配贮存空间。
  5. 乙类贮存所牌照申请人须填妥'贮存暨使用附表1危险品(S1危险品)(枪弹/海上求救讯号火箭)牌照申请表'并递交予矿务部审批。
  6. 至于将爆炸品运送至政府爆炸品仓或乙类贮存所,则须申领爆炸品运送许可证。申请人须填妥'申请第一类危险品运送许可证'及于有关爆炸品运抵香港前至少一天将申请表交予矿务部审批。

运送爆炸品船只的代理人/拥有人/船长必须于船只抵港前48小时向海事处处长递交危险品清单。危险品清单报表可从海事处的网页下载。

B. 输入爆炸品作转运用途

  1. 任何人士如计划从陆路将爆炸品输入香港作转运用途,须向矿务部申请移走许可证,并应在安排输入爆炸品之前,填妥'申请第一类危险品的运送许可证'并递交予矿务部审批。除非已安排将转运的爆炸品存放于持牌的炸药仓,否则转运工作须于即日完成。申请爆炸品运送许可证,一般须递交以下资料:
    • 由认可的主管当局发出的分类证
    • 进出口牌照及由进口国家当局发出的书面批文;
    • 妥善的紧急应变程序;及
    • 司机受训证明,以显示他对于所运送的特定危险品可能引起的危险以及在发生紧急事故时应采取的行动有足够的认识。
  2. 运送爆炸品船只的代理人/拥有人/船长必须于船只抵港前48小时向海事处处长递交危险品清单。危险品清单报表可从海事处的网页下载。

欲知详情,请与土木工程署矿务部联络。地址: 九龙海庭道11号西九龙政府合署南座六楼。电话:(852) 3842 7210 传真:(852) 2714 0193。电邮:mines@ced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