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搬運沙粒許可證》指引

法定要求

根據《沙粒條例》(香港法例第147章),任何人必須獲得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發出的《搬運沙粒許可證》,方可在本港採挖、搬運或進口超過100公斤沙粒。本條例不適用於藉開採石礦或洗選其他物料而產生的沙粒。

誰人有資格申請

任何人 (包括進口商或出口商),都有資格提交申請。

在哪裡可申請

申請人可向土木工程拓展署填料管理部總工程師(下稱「填料管理部總工程師」)申請。

提交申請表方法

申請人可選擇下列方法﹕

網上申請

透過貿易單一窗口(需事先登記)。更多關於貿易單一窗口

郵寄、傳真或電郵方法申請
申請表格可以用下列方法索取﹕
    1. 由互聯網下載;以及
    2. 利用傳真機從搬運沙粒許可證服務熱線 (852) 2246 8220 接收。
申請表格可以用下列方法遞交﹕
    1. 郵寄 – 土木工程拓展署填料管理部,地址 - 九龍何文田公主道101號土木工程拓展署大樓5樓;
    2. 傳真 – 傳真號碼:(852) 2714 9481;以及
    3. 電郵 – 電郵地址:sandpermit@cedd.gov.hk

如就申請需要協助,請致電搬運沙粒許可證服務熱線 (852) 2246 8220 與本署職員聯絡。

若以電子形式提交文件,申請人必須採用根據《電子交易條例》(香港法例第553章)可獲接納的電子資訊的規格、方式及程序

申請表內的名詞定義如下﹕

申請《搬運沙粒許可證》事先需要的證件

(A) 適用於內地進口沙粒

出口商事先須向內地有關當局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在一般情况下,申請人必須向內地當局,提交由填料管理部總工程師發出的《香港天然砂進口最終用戶證明書》和已簽署的的承諾書

申請《香港天然砂進口最終用戶證明書》的程序如下:
(一般須時2個工作日)

第一步

申請表格可由互聯網下載(595KB)或利用傳真機從搬運沙粒許可證服務熱線 (852) 2246 8220 接收。

第二步

申請人、最終用戶和兩方之間的公司(如有)須各自簽署一份「承諾書」,承諾不會將該等從內地申請進口香港的天然沙轉口。承諾書表格夾附在申請表第6頁。

第三步

填寫申請表格前,申請人須已閱讀及明白《香港天然砂進口最終用戶證明書》條件, 並承諾遵守有關的要求。該等條件已列明於申請表第4頁。

第四步

申請人把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下列證明文件交回填料管理部總工程師﹕

  1. 進口商、最終用戶和兩方之間的公司(如有)所簽署的承諾書正本
  2. 進口商和出口商之間的合約文件副本;以及
  3. 進口商、最終用戶和兩方之間的公司(如有)所有合約文件副本

如上述所需資料/文件齊備並符合申請要求,申請人會獲填料管理部總工程師發出《香港天然砂進口最終用戶證明書》,一般須時2個工作日

《香港天然砂進口最終用戶證明書》須於有效期內使用。任何未經使用的證明書,證明書持有人須在有效期屆滿後7個曆日內,填妥「回覆便條」並透過網上系統、電郵(sandpermit@cedd.gov.hk)或傳真 ((852) 2714 9481)交回填料管理部總工程師。

題目 表格
回覆便條 網上* (試行) PDF(228KB)

 * 簽署網上表格需要一個已啟用數碼簽署功能的「智方便」帳戶。更多關於「智方便」。此外,可列印一份回覆便條簽署後,以電郵(sandpermit@cedd.gov.hk)或傳真 ((852) 2714 9481)方法遞交。

(B) 適用於非內地進口沙粒

出口商須得到出口國家發出的有效出口許可證。

申請《搬運沙粒許可證》

(一般須時2個工作日)

第一步

申請表格可由互聯網下載(513KB)或利用傳真機從搬運沙粒許可證服務熱線 (852) 2246 8220 接收。

第二步

若沙粒是進口沙粒,申請人須得到以下有關沙粒的出口許可證:

(a) 適用於內地進口沙粒

內地有關當局發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

(b) 適用於非內地進口沙粒

出口國家發出的出口許可證。

第三步

填寫申請表格前,申請人須已閱讀及明白《搬運沙粒許可證》條件,並承諾遵守有關的要求。該等條件已列明於申請表第4頁。

第四步

申請人把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下列證明文件的副本交回填料管理部總工程師:

(a) 從內地進口天然沙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

(b) 從其他地區進口沙粒

  1. 申請人、進口商、出口商和三方之間的公司(如有)之間的合約文件;以及
  2. 出口國家發出的出口許可證。

如上述所需資料/文件齊備並符合申請要求,申請人會獲填料管理部總工程師發出《搬運沙粒許可證》,一般須時2個工作日


附註:
  1. 申請及發出《香港天然砂進口最終用戶證明書》和《搬運沙粒許可證》並不收取任何費用(不論其申請方法)。
  2. 《香港天然砂進口最終用戶證明書》和《搬運沙粒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為30個曆日。
  3. 申請人可一次過遞交多張申請表,但申請《搬運沙粒許可證》的數量和其從內地進口沙粒總數量,必須和《香港天然砂進口最終用戶證明書》內列明的沙粒數量相符。
  4. 《香港天然砂進口最終用戶證明書》和《搬運沙粒許可證》的持有人,必須注意及遵守《香港天然砂進口最終用戶證明書》及《搬運沙粒許可證》的條件。如違反任何條件,填料管理部總工程師可全權取消該《香港天然砂進口最終用戶證明書》或《搬運沙粒許可證》,事前毋須通知。
  5. 根據《香港天然砂進口最終用戶證明書》及《搬運沙粒許可證》的條件,證明書持有人、持證人或最終用戶須為從內地進口的沙粒作出申報手續,申報表格載列如下及可利用傳真機從搬運沙粒許可證服務熱線 (852) 2246 8220 接收:
    題目 表格
    《表格A – 由內地送抵沙粒申報表》 網上* (試行) PDF(798KB)
    《表格B – 完成卸下由內地進口沙粒申報表》 網上* (試行) PDF(212KB)
    《表格C – 持證人每月由內地進口沙粒申報表》 網上* (試行) PDF(306KB)
    《表格D – 最終用戶每月由內地進口沙粒申報表》 網上* (試行) PDF(172KB)
    《表格A1 – 由內地送抵[非147砂粒]申報表》 網上* (試行) PDF(228KB)
    《表格B1 – 完成卸下從內地進口[非147砂粒]申報表》 網上* (試行) PDF(174KB)
    《表格C1 – 證明書持有人每月由內地進口[非147砂粒]申報表》 網上* (試行) PDF(193KB)
    《表格D1 – 最終用戶每月由內地進口[非147砂粒]申報表》 網上* (試行) PDF(195KB)

     * 簽署網上申報表格需要一個已啟用數碼簽署功能的「智方便」帳戶。更多關於「智方便」。此外,可列印一份申報表格簽署後,以電郵(sandpermit@cedd.gov.hk)或傳真 ((852) 2714 9481)方法遞交。

  6. 任何人違反《沙粒條例》,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2,500及監禁6 個月。有關沙粒亦可能被沒收。
  7. 貿易單一窗口由香港海關貿易單一窗口科提供支援服務。

搬運沙粒許可證服務熱線

你可透過熱線取得:

  1. 《沙粒條例》(香港法例第147章)的一般資料;
  2. 申請《搬運沙粒許可證》及《香港天然砂進口最終用戶證明書》的程序;
  3. 以傳真方式發送的申請表,及相關申報表;以及
  4. 本署職員的協助 (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2:30及下午1:30至下午5:15)。

熱線號碼: (852) 2246 8220 (廣東話、英語及普通話)。